(2017)吉0523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晓辉对沈丽、薛宪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23执保29号申请人:王晓辉被申请人:沈丽、薛宪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王晓辉与被申请人沈丽、薛宪华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吉0523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的工资收入每月2400元,直至扣足40万元;扣押被申请人沈丽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直至扣足10万元;扣押了被申请人薛宪华股金16万元;扣押被申请人沈丽股金8万元;扣押了被申请人薛宪华的住房公积金20万元;扣押被申请人沈丽的住房公积金5万元;查封沈丽名下起亚轿车车籍;查封车库(22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薛宪华名下住宅;查封被申请人沈丽名下街门市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