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行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文军与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伍贤兰、彭子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文军,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伍贤兰,彭子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行终24号上诉人彭文军,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33003249434A。法定代表人张云,主任。委托代理人肖蓓,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伍贤兰,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审第三人彭子昊,男,199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人彭文军诉被上诉人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中,原审第三人伍贤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彭文军已被宣城市宣州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为由,请求对本案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吴 环审判员 胡少华审判员 叶丽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旭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