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友付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16号被执行人刘友付,男,生于1950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友付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