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全树、苏秀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全树,苏秀娥,苏秀英,苏秀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苏全树,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申请执行人:苏秀娥,女,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申请执行人:苏秀英,女,汉族,1957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申请执行人:苏秀芹,女,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委托代理人:胡晓梅,千童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62号际华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胡庆伟。本院在执行苏全树、苏秀娥、苏秀英、苏秀芹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3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君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