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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2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陈阳,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2016年5月1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杭证执字第122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26日前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160226.16元及息、公证费用480元和执行费用23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5月25日,本院以(2016)浙1004执20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