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30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韦某合、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合,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36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合,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壮族,西林县电业公司职工,住广西西林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5月8出生,壮族,西林县信用社职工,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韦某合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36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3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启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韦佳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