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悦珍、夏保全与安利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珍,夏保全,安利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306号原告张悦珍,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X****XX。原告夏保全,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X****XX。被告安利喜,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珍、夏保全与被告安利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悦珍、夏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豆浩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