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017)鄂0503民初74号覃珍茂与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珍茂,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74号原告:覃珍茂,女,汉族,1948年12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向丽荣,系原告女儿,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柯山,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告覃珍茂与被告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丽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秋云、刘传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覃珍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珍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珍茂负担。审 判 长 马 丽人民陪审员 王秋云人民陪审员 刘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税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