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淑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淑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琼9023民初1258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5座2层1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珍,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淑蓉,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淑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洋人民陪审员杨成国人民陪审员王凤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XX书记员王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