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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俊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77号罪犯刘俊忠,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7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8月5日本院以(2010)常刑执字第4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4月1日本院以(2012)常刑执字第21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40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0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刘俊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俊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忠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又系毒品再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俊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费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