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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亮德与卢厚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德,卢厚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439号原告黄亮德,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自由职业者,住大悟县。被告卢厚海,男,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亮德与被告卢厚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亮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亮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亮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