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83号申请人:李某,女,1937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042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褚文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