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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友会与武冬云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友会,武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580-2号申请执行人:周友会,女,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光华街。被执行人:武冬云,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二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执字第02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武冬云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冬云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冬云名下有位于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501号御景城小区2#楼1503室房产一处(丘地号:38259700-2-2-150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冬云名下位于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501号御景城小区2#楼1503室房产一处(丘地号:38259700-2-2-1503)。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