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执字第00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代静平与柯昌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静平,柯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静平,教师。被执行人:柯昌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9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柯昌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柯昌伟在招商银行62×××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成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