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贵州省瓮安县格泰酒店有限公司与瓮安县宝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水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瓮安县格泰酒店有限公司,瓮安县宝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水金,朱跃,陈维方,范瑜,贵州亿伦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初55号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格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小春湾农资办公室1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安俊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栋衡,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瓮安县宝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小春湾农资办公室1号楼1-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水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水金,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毅,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跃,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第三人:陈维方,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遵湄路邮电局宿舍*******号。第三人:贵州亿伦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乡太平村。法定代表人:陈维方,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瑜,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格泰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瓮安县宝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水金、朱跃及第三人贵州亿伦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维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格泰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格泰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格泰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99元,减半收取29599.50元,由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格泰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福江审判员  蔡云飞审判员  王天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