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任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又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任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任某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凡林审 判 员 崔明明审 判 员 苏力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妍婷书 记 员 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