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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秀凤与闫玉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凤,闫玉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493号原告郭秀凤,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苏瑞硕,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玉强,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涞水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负责人:赵凯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住所地:定兴县。负责人:韩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凤与被告闫玉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秀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秀凤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秀凤负担。审判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子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