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聂清利与权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清利,权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046号原告聂清利,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权君君,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聂清利与被告权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承诺半年内还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审理中,其对利息放弃,不再主张。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载明“今借到聂清利现金5万元整。权君君”,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万元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权君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聂清利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弯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