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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留德,王岩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194号自诉人程留德,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王岩,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自诉人程留德以被告人王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以(2016)豫0225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岩履行承担判决给付义务31988.1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岩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自诉人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10日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有履行能力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被告人身体健康,拒不履行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5月9日以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王岩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程留德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人王岩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岩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程留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程留德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峰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