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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明芹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佰利服装厂、陈公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芹,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佰利服装厂,陈公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明芹,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佰利服装厂,住所地威海市长福路。被执行人陈公禄,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芹与被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佰利服装厂、陈公禄劳动争议纠纷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380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查明,2017年1月4日,本院以(2016)鲁1002执201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公禄所有的鲁***号“宝骏”车一辆。2017年1月11日、1月24日、5月11日,被执行人陈公禄分别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元、***元(含执行费***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38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公禄名下、鲁***号“宝骏”车的查封。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陈公禄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宪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