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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喜成(系上诉人张某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二医院,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德光,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平,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还原审法院重审。发还审理过程中,应首先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加强调解;不能达成调解的,在查清事实、采信证据的基础上,对张某2016年7月7日之后继续生存必然发生的费用予以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李 钧审判员  张晨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捍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