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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玉林、殷洪权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玉林,殷洪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乃元,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殷洪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顺,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沈玉林因与被申请人殷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宝民初字13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玉林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被申请人所持的借条并非因真实的借贷关系而形成;2、被申请人在一审过程中仅提供了借据,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未能提供任何证据;3、本案的关键证据借条的形成时间未能查明。因案件事实存在众多疑点未查明,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殷洪权提交意见称,借条本身就是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我在向申请人交付400000元现金后,就完成了相应的款项交付义务,现申请人要求启动再审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一般来说,借据既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也是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再审申请人沈玉林未提供反驳证据,足以使本院对涉案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故对再审申请人沈玉林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沈玉林未提供新证据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其申请也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沈玉林的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玉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志耘审 判 员  祁 梁人民陪审员  顾毓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华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