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支行与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支行,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8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支行,住所地隆尧县隆尧镇滏澧北街。组织机构代码:71585357-6。法定代表人:王敬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军,该行信贷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占民,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被告:XX,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隆尧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支行与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隆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