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郭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郭春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049号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忠。被告:郭春亮,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2017年4月25日由审判员赵宏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春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称:郭春亮于2016年10月5日在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购买玉米收割机一台,当时由于资金不足,尚欠25000元货款未付,并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此款。逾期后,经催要没有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郭春亮立即给付尾欠货款25000元。郭春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郭春亮于2016年10月5日在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购买玉米收割机一台,尚欠25000元购车款未付。现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郭春亮立即给付货款2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买卖合同一份、借据一份。本院认为,郭春亮在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处购买玉米收割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现郭春亮尚欠部分货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郭春亮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春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郭春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书记员  郑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