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赖香玉与郑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香玉,郑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747号原告:赖香玉,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拓,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赖香玉与被告郑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赖香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香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赖香玉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奚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