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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赖香玉与郑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香玉,郑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747号原告:赖香玉,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拓,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赖香玉与被告郑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赖香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香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赖香玉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奚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