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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颜某、叶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颜某,女,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现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叶某,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现住吉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某与被执行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某已履行了金钱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颜某申请撤回房产过户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1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文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