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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昌免申请黄小燕、文燕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昌免,黄小燕,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252号申请人陈昌免,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黄小燕,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文燕,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陈昌免为与被申请人黄小燕、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黄小燕、文燕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陈昌免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小燕、文燕价值1728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