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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为全与林铜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为全,林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李为全,女,生于1959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林铜珍,女,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525执54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宜宾重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林铜珍、案外人共同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桥四季苑二期住房一套。2017年4月26日买受人李为全以3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桥四季苑二期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为全所有。二、买受人李为全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全部过户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