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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罗家义诉被告高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义,高新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522号原告:罗家义,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高新华,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了原告罗家义诉被告高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罗家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家义承担25元,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