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1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东宇绝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莫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东宇绝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莫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3985号原告:常熟市东宇绝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富春江路。法定代表人:吴祖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3组。法定代表人:莫桂芳。被告:莫桂芳,女,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常熟市东宇绝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莫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莫桂芳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莫桂芳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东宇绝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莫桂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东宇绝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1支付原告货款82053.95元并偿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以82053.9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95倍计算);2、被告2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各类型的泰山纱、巨石528纱。截止至目前为止,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82053.95元。另,被告1系被告2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作为该公司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情况下应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被告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莫桂芳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1系2016年1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1向原告购买泰山纱及巨石528纱,至2016年7月业务结束,被告共向原告购买棉纱计货款405505.65元,被告共支付原告货款323451.70元。余款未能给付。另查明,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被告莫桂芳。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工商登记材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1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1未能及时给付货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原告主张要求被告1给付货款82053.95元及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2系被告1的股东,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2承担连带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东宇绝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2053.9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自2016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并注明案号);二、被告莫桂芳对被告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552元,由被告苏州罩辉阳光板有限公司、莫桂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邵宝华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人民陪审员  李虞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