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5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薇与被告周小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薇,周小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15号原告王薇,女性,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富强,男,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女,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娟,女性,汉族。原告王薇与被告周小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王薇诉称,2017年3月26日,许兆峰驾驶原告所有的陕A980**大众迈腾牌小轿车,在澄城县办事的返回途中,经过澄城县城关镇九路南三岔路口壳牌加油站加油时,被被告以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为由非法扣押。原告索要后,被告拒绝返还,涉诉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陕A980**大众迈腾牌小轿车一辆;2、被告返还原告陕A980**大众迈腾牌小轿车行驶证、驾驶证等随车的相关手续、蒲城县鹏润物业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手续及票据。3、被告赔偿原告每日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00元,自2017年3月26日至返还之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小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灵台县蒲窝乡五星村通气社115号,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莲湖区文景南路红东花园小区2号楼1505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小娟的住所地为甘肃省灵台县蒲窝乡五星村通气社115号,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莲湖区文景南路红东花园小区2号楼1505室,本案应由被告周小娟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小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王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成俊盈审判员  韩进刚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