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关于朱礼桃与温晓玲、李兴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礼桃,温晓玲,李兴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礼桃,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温晓玲,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李兴川,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狮市镇。本院(2016)川0303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兴川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学苑街南苑社区居委会第9居民小组远达.都市森林碧湖畔2号楼1-19-11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2010072101775,建筑面积:103.91平方米);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赠与、抵押、质押等一切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