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芳芳、张建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芳,张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238号起诉人刘芳芳。起诉人张建荣。二起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5月8日,本院收到刘芳芳、张建荣的起诉状。起诉人刘芳芳、张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从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止的返租租金42041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利息为5040元,从2017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起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芳芳、张建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贺斌审判员 孙素芳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荣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