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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许肇碧、尤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许肇碧,尤丽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9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林文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砾,公司员工。被告:许肇碧,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尤丽琴,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被告尤丽琴、许肇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85元,减半收取计199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清云人民陪审员  刘瑞旺人民陪审员  苏凤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