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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柴海燕与郭建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海燕,郭建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民初1485号原告:柴海燕,女,1957年2月2日生,汉族,开封市造纸网厂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郭建设,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开封大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柴海燕诉被告郭建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海燕、被告郭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国庆放假期间,被告在他家二层山墙顶(紧邻原告院)放一固定器材,近距离冲向原告的独院、门、窗,威胁到原告的隐私安全,妨碍原告私有领域的正常支配,夏季无法生活。原告无法预见何时用何种秘拍器材隐私被侵权。没有这个固定器材之前原告的隐私是安全的,有这个固定器材冲向原告的独院、门、窗,原告的隐私安全没有保障。之后,被告又在与前一器材相近的位置固定另一器材仍涉及到原告的独院、门、窗,这两个器材均涉及原告私有领域、私生活安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排除妨碍,拆除被告安装的冲向原告独院、门、窗的两个器材,保护隐私安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答辩人在自家房顶维修葡萄架,葡萄架折了,架子上面盖了一小块破铁皮。十月初我家安装了一个家家通机顶盒,在我家房顶上架了一个室外小天线,是电视台安装的。我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经审理查明,原告柴海燕住在本市××后××号,被告郭建设住在本市××××号附1号,两家房屋相邻。2016年10月,被告郭建设因家里安装一个家家通机顶盒,在其二层房屋山墙顶上架了一个室外天线。之后,被告因其房顶葡萄架折了,维修葡萄架,架子上面盖了一个红色铁皮,铁皮下面盖了一个白色塑料片。以上事实有照片、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因本案原告所称的被告安装的两个器材一个是被告安装的室外天线,另一个是被告为维修葡萄架搭建的物品,且都建在被告房顶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原告主张排除妨碍,拆除被告安装的冲向原告独院、门、窗的两个器材,保护隐私安全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柴海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爱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