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文金、王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金,王现明,王秀梅,王俊美,王秀丽,李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金,男,193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现明,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梅,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美,女,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丽,女,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文华,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诉人王文金、王现明、王秀梅、王俊美、王秀丽共同委托。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雷,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涛,男,住林州市,系上诉人李雷姐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金、王现明、王秀梅、王俊美、王秀丽、李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文金、王现明、王秀梅、王俊美、王秀丽自行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芈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