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来与被告朝阳县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尊明劳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来,朝阳县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尊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788号原告:张玉来,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大庙镇老西沟村水南组5423号。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守富,朝阳县古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朝阳县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卫。被告:李尊明,男,汉族,朝阳县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承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来与被告朝阳县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尊明劳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玉来负担。审判员 梁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