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引田与李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引田,李俊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高引田,男,1946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俊才,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俊才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013**号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军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