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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缪广宝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广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447号罪犯缪广宝,男,1984年6月5日生,汉族,滨海县人,文盲。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锡法刑初字第0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广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有漏罪,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崇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广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连同原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9月16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30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缪广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缪广宝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缪广宝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又系累犯,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缪广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