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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乐与被上诉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乐,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乐,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旸,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乐因与被上诉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乐预交案件受理费43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春茂审判员  马玉兰审判员  周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