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苏桂玲与郝二瑞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玲,郝二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桂玲,女。被执行人郝二瑞,男。申请执行人苏桂玲与被执行人郝二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郝二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苏桂玲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保全费1100元,执行费650元。2017年5月10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苏桂玲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