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纪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纪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6年2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纪某某,男,1975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候马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70年4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西法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某、王某达成执行和解。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