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娄某与岳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445号(2017)内0404民初3445号原告:娄某,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岳某,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娄某与被告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5年5月11日,原告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