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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四川中铁剑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魏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铁剑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铁剑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辉,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中铁剑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魏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21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8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东送达(2017)川1402执1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期内,被执行人魏东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东的财产被本院正在执行的其它案件查封。因处置条件不成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将被执行人魏东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铁剑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魏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