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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张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张瑜,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特33号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圣楠,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瑜。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张枚。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唯易才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瑜、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缇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智唯易才公司称,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87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不应由其向被申请人张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张瑜称,不同意智唯易才公司的申请,请求驳回智唯易才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申请人美缇公司未发表意见。经审查查明,张瑜与智唯易才公司系劳动关系,智唯易才公司将张瑜派遣至美缇公司处工作。2016年11月17日,张瑜向天津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智唯易才公司、美缇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436.8元;2、2016年10月工资1950元;3、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由智唯易才公司、美缇公司承担。2017年3月20日,该仲裁委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8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智唯易才公司支付张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499.84元;2、智唯易才公司支付张瑜2016年10月工资1950元;3、张瑜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智唯易才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875号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