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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江苏鹏程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江苏鹏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财保14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65号。负责人陈庆伟。被申请人: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官溪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武兆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鹏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5号2201室。法定代表人武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江苏鹏程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跃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符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