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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陈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44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朱远超,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2,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彩环,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武汉市广电网络数字有限公司洪山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闵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朱远超、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刘彩环、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克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李某1与被害人刘某1存在债务纠纷,2016年10月1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2、陈某受李某1指使并伙同他人在本市江岸区江汉二路帝盛大酒店附近可多超市门口,持棍棒等工具强行将刘某1拖入车内,先带至武昌区华中科技大学旁的森林公园附近,并对刘某1进行殴打。随后,“刘某2”(另案处理)受李某1指使并伙同他人又将刘某1带至武昌一私房内及另一房屋二楼处非法限制刘某1的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行为,期间李某1前往上述地点向刘某1索债。次日凌晨0时许,刘某1的朋友韩某在本市光谷华美达酒店给李某1现金人民币10万元。直至10月12日20时许,李某1授意“刘某2”等人将刘某1释放。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2、陈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刘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1、李某2、陈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时,三名辩护人均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过错,李某2、陈某系基于亲情出面帮忙讨债,三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高某、韩某的证言;身份材料、通讯录照片、受伤情况照片、谅解书、前科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李某1、李某2、陈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陈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2、陈某罪责均相对较轻,可酌情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1、李某2、陈某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灵审 判 员 年 凯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袁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