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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玉丽、时成洪、于淮(怀)川、杨明与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丽,时成洪,于淮(怀)川,杨明,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丽。申请执行人时成洪。申请执行人于淮(怀)川。申请执行人杨明。被执行人何明。申请执行人张玉丽、时成洪、于淮(怀)川、杨明与被执行人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3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