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玉丽、时成洪、于淮(怀)川、杨明与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丽,时成洪,于淮(怀)川,杨明,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丽。申请执行人时成洪。申请执行人于淮(怀)川。申请执行人杨明。被执行人何明。申请执行人张玉丽、时成洪、于淮(怀)川、杨明与被执行人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3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