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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双锁、吴庆彬与杨辉、邓春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锁,吴庆彬,杨辉,邓春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513号申请人:吴双锁,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吴庆彬,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杨辉,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邓春彦,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吴双锁、吴庆彬与被申请人杨辉、邓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双锁、吴庆彬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辉、邓春彦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双锁、吴庆彬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辉、邓春彦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双锁、吴庆彬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