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邹世宗与中熹商行(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世宗,中熹商行(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3482号原告:邹世宗,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台湾省彰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阳,如皋市吴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熹商行(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开发区通富南路91号9幢2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世宗与被告中熹商行(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世宗以被告无法联系送达暂时撤回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世宗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世宗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邹世宗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文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