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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邹世宗与中熹商行(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世宗,中熹商行(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3482号原告:邹世宗,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台湾省彰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阳,如皋市吴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熹商行(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开发区通富南路91号9幢2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世宗与被告中熹商行(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世宗以被告无法联系送达暂时撤回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世宗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世宗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邹世宗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文科 更多数据: